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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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根据拆迁法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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