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4.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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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条件: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迁往城市地区商品房小区的,提供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6)外地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投靠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毕分办出具的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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