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380.86 经济特区 珠海 25382.00 汕头 15178.59 一般地区 23897.80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7890.25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2806.54 经济特区 珠海 20370.00 汕头 13218.23 一般地区 18489.53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515.58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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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受害人残疾,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造成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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