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其个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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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财产是不可以擅自处置的。如果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情形:与其他成员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共同享有份额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作为承包人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不享有,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另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时,一方婚前不享有另一方的承包经营权,婚后双方种植农作物并共同经营管理的收入,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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