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要求被害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交公安,此可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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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所以说,刑事案件不能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调解、和解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处分和意思自治,这就涉及公平正义和自由的平衡。对于公益诉讼中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对具体的责任履行方式、时间、损害赔付数额等双方可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对和解或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但是因公益诉讼系代表人之诉,为防止原被告双方私下利益勾兑损害他方利益,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调解程序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进行公告,目的是使公众知晓协议内容,以便及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同样基于此原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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