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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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自己基本情况的证据,如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 2.孩子八周岁以上的,需要证明孩子自己意愿的证据。 3.双方父母基本情况的证据。因为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4.证明对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争取小孩抚养权的证据: 1、自己基本的生活条件比对方好,工作比对方稳定,工资比对方高; 2、自己能够给孩子提供比对方更好的生活环境、未来也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3、孩子愿意和自己生活而不愿意和对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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