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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为什么拆迁只安置一套?

2023-02-20 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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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0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获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迁后有没有改变村民户口性质决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 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重新规划建设规模扩大,安居房建设,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及机场国防建设等,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使原农业户口的村民成为失地农民,这些村民征地后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再享有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给个人,地面上建筑物造价评估补偿,因此农村拆迁的房子补偿金如产权调换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贴补差价较大,村民难以承受,通常各地政府在安置这类拆迁户时采用划拔土地解决拆迁安置,这种房子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属于国有划拔土地,不是小产权,相当于经济适用房那种性质,由于土地划拔,土地不收钱其房屋的造价就低,房屋又在城市周边地区或原村庄位置,村民乐于接受。当然有条件的村民也可以自已贴钱选择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进行拆迁安置。 2、不少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原有旧村庄重新规划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这种性质的拆迁虽然也是征地拆迁,但重新安置的房屋还是在原集体经济范围内,村民户口性质仍属于农业户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重新按户口核定宅基地,安置村民新住宅,这种房屋的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通常叫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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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其实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纠纷,要看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如果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对于房屋面积、性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存在分歧并产生纠纷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协商、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协议一方不按期甚至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纠纷往往牵涉的问题比较复杂,遇到这一类问题,最好可以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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