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如果事故是第三者造成,而且第三者有责任,是不能报销的。; 个人购买社保只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目前,有4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故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由侵权人负担。 不可报销的理由之一:政策中规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是有合理性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一般都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如果医保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受害人将会得到双重补偿,也降低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和减少骗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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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流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其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有关于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医保一般不予报销,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形,医保可以报销: 1、在交通事故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自己也承担了一部分责任,该部分责任造成自己产生的人身损害,可以向医保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2、如果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而此时第三人没有能力进行支付,或者是第三人不予支付赔偿,甚至是找不到不确认第三人是谁,此时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就该部分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是医疗机构就保险的医疗费用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且受害者没有放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3、如果这个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自己造成的,且该类责任的赔偿类型不属于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可以就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医疗机构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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