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600元, 600元不够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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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600元不能立案,因为该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诈骗的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则会予以治安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则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诈骗600元不立案,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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