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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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途径如下: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扶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也就是说双方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变更抚养权。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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