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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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 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 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 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 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 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 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 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 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 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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