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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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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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