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健康有序的期货交易市场上,也即在一个期货交易的经济功能(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投机获利)能够得以实现的期货交易市场上,交易主体必然由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获利者组成,这些微观经济主体的主观目的决定了实物交割只能是个别情形,而通过对冲平仓来了结合同权利义务会占绝对主导地位。要不然,期货交易就必然会像证券交易那样,要求交纳实额保证金了。这也正是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能够“四两拨千斤”的原因所在。因此,假想的“所有合约都实际履行”反而成了“自始客观不可能”。其次,即使期货合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这在民法理论上早有讨论。再次,即便合同归于无效,也不能借此认为合同的标的物不是期货,而是期货合约,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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