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可以免费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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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的许可情形有:报刊转载;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编制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制出版教科书;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报刊转载;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编制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制出版教科书;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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