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时,就会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自交付时成立,实践中保管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4)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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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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