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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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缺点: 一、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 二、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三、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 四、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 五、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 六、某些用人单位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大量使用派遣实习生,既摄取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压低实习生报酬,更是低得可怜),又达到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 七、某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利用员工人生地不熟的状况,与之订立对派遣员工不利的所谓住宿协议,并收取押金。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得不到保障。 八、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是派遣机构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劳务外包则是企业将其某些业务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二者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法律关系都有很大的不同,基本没有什么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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