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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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4、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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