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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软暴力刑事案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累计12小时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4、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限制。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被行为人故意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被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权触犯该罪,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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