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大队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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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居住登记核实需要15日。居住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开具,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因各地审核时间不一样,具体的地区办理时间并不统一。办理居住证的时间是15日,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后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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