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第6条规定第2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是否属无劳动能力需要鉴定确定,据您提供的信息判断,妻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也不符合申请抚恤金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具有专属性,合法申请人依据法定比例专属取得抚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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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老婆生活费是应该的。丈夫有义务给妻子生活费。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妻子,有要求丈夫付给扶养费的义务。我国提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妻子可以取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要妻子能够证明自没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情况不好,丈夫生前的务工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妻子一直以来就需要他人扶养,那么丈夫交通事故死亡的,法院就应判决保险公司在法律范围内承担给付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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