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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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如下: 1、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当事人对调解的时间以及地点进行确定 3、当事人开始调解,调解成功之后,签订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请求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调解,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然后按规定履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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