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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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情形包括: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以及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应有: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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