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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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不是必须在所在地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与合同相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不是必须在所在地起诉,第一,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管辖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者方式确定;二是没有约定,一般来说,被告也可以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并以标的物所在地为诉讼地。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诉讼可以签订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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