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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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有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才是可用于报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此外,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个人账户;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个人账户。不得不提一下的是,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对于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人员类别划入基数到账比例35周岁以下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3%满45周岁至退休前3.80%退休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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