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nrn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rnrn限制减刑的意义:在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死刑改革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基于我国在短期内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现实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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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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