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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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待遇的法律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工伤医疗费用项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需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关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关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于构成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关于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的工伤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的规定。
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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