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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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的程序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遗嘱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提交登记申请书,遗嘱,公证书等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继承房屋有下列程序:1、通过评估公司来评估房屋的市值;2、申请人应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3、申请人必须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移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申请人持有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去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资料后,办案人员将受理收据并发放回执,资料审核后,发放变更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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