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结甲方乙方之间的劳动纠纷,案号:【**********】,该判决书判令(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二、******;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该判决达成以下协议:一、同意劳动关系自调解书生效时解除;二、甲方一次性支付****元给乙方,此案了结;三、甲乙双方在此之后就此案不得再另行起诉。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院存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日期: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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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1》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这种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便不受原仲裁裁决书的约束,导致双方恢复到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平等地位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必须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人民法院不能按照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维持原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判决书应当写明:原被告及其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起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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