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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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注意事项: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确认破产财产;认破产债权;注意财产清偿顺序。根据规定,资料未按规定保管,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对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企业未设立账簿的后果是企业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构成反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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