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只有消防检查的权力,不具有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的权力。消防行政案件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理。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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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工作权限。 1、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长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对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罚款超过200元而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派出所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对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公安派出所工作权限 3、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4、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5、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6、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7、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8、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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