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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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保证人与本案无关联;二是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是保证人的政治人身自由权利没有受到限制;四是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担保人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担保人与本案无牵连; (二)担保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担保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担保人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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