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百分七十,行人百分三十的责任来主张权利。 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同等责任的情形。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既然按规定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减轻数额是多少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因此授权于地方法院自主决定。一般而言,此时对于机动车的减轻比例在以下范围内进行,结论:当出现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赔偿比例在30%至40%之间,也即机动车方需承担60%--70%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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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比例的划分方式为: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确定主次责任与赔偿比例的方法如下:非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100%赔偿责任;主要责任,80%赔偿责任;同等责任,50%赔偿责任;次要责任,30%赔偿责任;无责任,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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