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情形如下: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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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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