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呢?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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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出借人向法庭举示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便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提供电话录音、短信或是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
诈骗立案需要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诈骗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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