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变更债权债务这个问题,“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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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来承担。因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是以认购的股份来承担责任。
1、若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由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引起的企业法人变更,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由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若是法人的个人债务,有法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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