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误工费区分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确定; 无固定收入,有非固定收入证明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本人收入状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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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赔偿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时间则根据医院的证明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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