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的名称;(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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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竣工验收、项目功能和运行情况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1、审查。 2、调查。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5、受理被害人控告。 6、通知立案的标准。 7、决定通知立案。 8、送达与告知。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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