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著作权许可中的发行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不可以被继承。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 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著作财产权也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