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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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退侦证据仍然不足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嫌疑人被羁押的,则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 对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两次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解除羁押。因为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的机会就只有两次,证据不足自然就无法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也能说明有可能公安机关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确实不是真正的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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