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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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其申请工伤鉴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单位不及时申请的,劳动者一方在一年内可以去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是确认为工伤后立即申请伤残鉴定。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残疾鉴定。申请工伤鉴定,申请人应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在申请残疾鉴定之前,应首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时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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