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应官富王多思)全省实行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办理营运证的对象有了新的规定。在老条例的附则第六十五条提到,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而在新道条第一章的总则第二条中有了新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经营。 据此,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于原先已办理营运证的自货自运的车辆可以取消营运证,转为自备车辆。近一个月来,有不少车主来各办事中心交通窗口咨询有关营运证办理的情况,关心自货自运的小货车是否可以改为自备车辆。各主管部门表示,只要车主符合新道条上的规定,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二级维护卡,到办证中心窗口申请即可办理车辆终止营运手续。目前,路桥区平均每天来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十多起,到7月底共办理了200多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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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道路交通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主体,依法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提交材料后,由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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