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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其随迁子女在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省报名参加高考,与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2、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其随迁子女具有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 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高中学籍档案及经自治区会考办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 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当地户口所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以上(含师级)党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材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中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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