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的解释,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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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骨折伤残鉴定可分为十级,其中身体各部位骨折如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则可定为十级。骨折的工伤鉴定标准决定赔偿标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骨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在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或者是四肢大关节的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可以认定为七级工伤;因为开放骨折感染而形成的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或者是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没有积液的可以认定为八级工伤;患肢外伤之后一年依然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的凹陷性水肿的可以认定为九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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