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职工辞职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用退还给用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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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辞职后,如果找到新单位的,可以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由新单位和本人继续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如果没有找到新单位的,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
公务员在辞职再就业后,可通过所在的企业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然后携以往的公务员工作档案到当地社保中心确认,确认原工龄的缴费年限。每一个公务员从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进入企业之日起,依法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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