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裁决书的的裁定,不能超越裁决的范围。主张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利息的,应当另行提起仲裁。不过,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劳动报酬利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限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