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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情形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主动要求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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