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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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走法律的程序: 1、以公司/个人的名义写起诉状; 2、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3、等候审理,一般案件6个月法院审结,6个月不能审结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4、等判决生效后,对方不还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到期的债务应当偿还。如果遇到欠钱不还,首先应当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提出自己诉讼请求,并阐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应当组织相关证据,如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合同、借款时出具的借条等,准备好上述内容后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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