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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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现在不分工种,男 60,女50即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2)劳动合同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工作,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3)劳动法规定建筑行业男女用工年龄要求16岁以上(未满16岁是童工,违法;满16岁未满18岁是青少年工人,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5)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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