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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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担保人就是对具有应该处以行政拘留的人进行保证行为的一类人。用以保证在审理案件期间犯罪人随叫随到,并且不会触犯其他的法律规定。被给予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其亲属、单位负责人、社会名人等都可以做为担保人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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