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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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3、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4、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5、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 6、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7、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 1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1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1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1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 19、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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